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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向河南境内倾倒有毒废物的污染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12月2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省首例涉及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判,污染者不仅付出了经济代价,而且要对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承担修复责任。该案也是全国首例涉及跨省固体废物运输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内蒙古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兴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下称铜鑫公司)签订有《固废委托处理合同》。
2016年6月17日,与铜鑫公司签订有《含汞废物业务提成合作协议》的张家良委托董建军将两车废汞触媒运到铜鑫公司。董建军遂联系一家货运部,由毛艳强和范林业用无运输化学危险废物资质的汽车将39.05吨废汞触媒从东兴公司运出。6月19日行至河南省洛宁县时,二人将废汞触媒直接倾倒在底张乡大阳村碧水源公司院内。在倾倒、存放过程中,部分包装破损,危险废物散落在地,现场未采取防护措施。
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委托环保专家所做的检测报告显示,废汞触媒倾倒区汞含量明显超标,造成了该区域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检测报告还就土壤生态环境修复提出了修复方案以及修复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铜鑫公司、东兴公司、毛艳强、范林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结果,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法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铜鑫公司支付专家检测费5万元、律师费10万元及环保部门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费用5.7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受污染区域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若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应支付环境修复费用48.288万元;被告东兴公司、毛艳强、范林业承担连带责任。
当日,该事件涉及的主要责任人之一董建军被长葛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多位旁听此案的法学专家。他们表示,该案的审理始终贯彻新环保法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强调恢复性司法理念,让污染者不仅付出刑罚和经济的代价,还要承担修复受损环境的责任。这对我省今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标志着我省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迈出重要一步。(记者 田宜龙 周青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