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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反对命令主义和“尾巴主义”
《准则》提出:“坚决反对命令主义,坚决反对‘尾巴主义’,不允许为了个人政绩、选票和形象脱离实际随意决策、随便许愿。”这是我们党关于群众工作的一贯要求和优良传统,也为提高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能力提供了原则遵循。
命令主义、尾巴主义是背离党的宗旨、背离党的群众路线的。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大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将命令主义、“尾巴主义”与教条主义、经验主义、宗派主义、官僚主义一起斥为脱离群众的作风,还深入分析了这两种错误的根源和表现,强调“在一切工作中,命令主义是错误的,因为它超过群众的觉悟程度,违反了群众的自愿原则,害了急性病。我们的同志不要以为自己了解了的东西,广大群众也和自己一样都了解了。群众是否已经了解并且是否愿意行动起来,要到群众中去考察才会知道。”同样,“‘尾巴主义’也是错误的,因为它落后于群众的觉悟程度,违反了领导群众前进一步的原则,害了慢性病。我们的同志不要以为自己还不了解的东西,群众也一概不了解。许多时候,广大群众跑到我们的前头去了,迫切地需要前进一步了,我们的同志不能做广大群众的领导者,却反映了一部分落后分子的意见,并且将这种落后分子的意见误认为广大群众的意见,做了落后分子的尾巴。”这些重要论述在今天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命令主义和“尾巴主义”过去有过,现在在一部分领导干部中依然突出。就命令主义来说,有的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顾客观实际和群众意愿,凭领导者个人的主观愿望想问题、作决策;有的居功自傲,急功近利,对群众颐指气使,工作简单粗暴;有的不愿做耐心细致的解疑释惑工作,常用行政命令强迫群众接受、执行他们尚未明了的决定。就尾巴主义来说,有的不深入群众搞调查研究,不了解实际情况和群众的变化,当发展的客观条件和群众思想觉悟都已成熟时,自己还在原地徘徊、抱残守缺;有的为了所谓的个人政绩和形象,对群众意见不加分析盲目照搬照用,甚至脱离实际乱许愿、乱开口子;有的为了拉选票,随便答应部分群众的不合理要求,甚至迁就、附和、助长社会上存在的落后、错误言行。如不解决这些问题,就会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挫伤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进而阻碍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落实《准则》要求,反对命令主义和“尾巴主义”,关键是处理好尊重群众与带领群众的关系。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只有在思想上牢固确立群众的主体地位,才能切实当好“学生”,虚心听取群众呼声。党员干部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从群众的实践中汲取智慧营养,用群众标准、群众意见来评判各方面工作的成败得失。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党所从事的事业是人民群众的事业,带领群众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群众的自身利益。对此,《准则》明确指出,要做到“既服务群众又带领群众坚定不移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的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引领群众听党话、跟党走。”这要求我们必须注重组织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群众,特别是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工作,做好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的工作,引导群众认清党的方针政策同自身利益的内在联系,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不断激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创造美好未来的热情。(中央党校 帛 文)
不准组织、参与、纵容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
《准则》明确提出:党员、干部“不准组织、参与、纵容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这一要求,是对党员、干部提出的底线性要求,也是维护党纪国法尊严的刚性规定。
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每一名党员、干部义不容辞的职责。稳定是福、动乱是祸,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没有人民的幸福安康。应该说,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大多数党员、干部的认识是明确的,但在少数人中也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比如,有的不能正确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把维护稳定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思想上麻痹大意;有的认为个别地方、个别单位出点乱子没什么大不了;有的认为维护稳定是政法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有的不积极主动去做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甚至出于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背后参与和组织一些群众闹事,等等。这些认识和行为十分有害,必须坚决克服和纠正。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发展关键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受经济转轨转型、利益关系调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矛盾燃点低、触点多、多发易发,因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涉法涉诉、教育医疗问题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仍在高位徘徊。在各种影响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中,党员、干部的身影并不鲜见。党员、干部生活在群众之中,身份特殊、影响力大,在一些群体性事件和一些非法活动中的消极影响更大,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破坏力也更大。《准则》强调党员、干部“不准组织、参与、纵容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面对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受损,是按照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寻求解决,还是通过非法活动向上级施加压力;面对群众的利益诉求,是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还是无所作为、无动于衷;面对一些群众的情绪波动,是耐心细致疏导、严肃认真化解,还是任其发展甚至鼓动、纵容群众搞非法活动,这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作为党员、干部,必须顾全大局,肩负起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的工作,自觉做社会和谐稳定的宣传者、实践者、推动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党员“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等行为,明确列为应予党纪处分的情形,凸显了对党员干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严格要求。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党员、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所严厉禁止和打击的行为,比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等行为,党员、干部决不能有任何触犯。(中央党校 吴文珑 曹 昊)
防范和查处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
“坚持抓常、抓细、抓长,特别是要防范和查处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长效化”,是《准则》提出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作风建设复杂性、艰巨性的清醒认识,彰显了我们党不懈推进作风建设、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坚定决心。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严重违背党的性质宗旨,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也是很长一个时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治理“四风”问题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突破口,出重拳、下猛药,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推进相关工作,刹住了“四风”蔓延势头,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为之一新,党心民心进一步凝聚,形成了改革发展的正能量,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反对“四风”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四风”问题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现实背景,赖以生存的土壤环境还没有完全消除,防范的制度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稍不注意、稍有松懈便会死灰复燃。现实情况表明,一些人作风好转、“四风”问题收敛是在高压态势下做到的,还停留在“不敢”上,“不想”的自觉远未形成;一些人仍抱有侥幸心理、我行我素,不时突破党纪党规的防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现象屡禁不止。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四风”问题在一些地方改头换面,刷上了“保护色”,披上了“隐身衣”。比如舌尖上的腐败变出新花样,将公款吃喝从大宾馆、高档餐馆转移到私人会所、隐蔽场所,将开支“化整为零”或“化零为整”,不一事一结,以培训费、办公费等方式报销;人情上的不当往来变为以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收送礼金,或避开重要节点提前、延迟收送,搞物理隔离异地收送、快递收送;公款旅游以党员活动、革命传统教育之名进行,以学习、培训、考察之名进行,在考察、研讨过程中绕道进行;车轮上的不正之风用套牌或假车牌隐藏公车身份,公务用公牌,私用换私牌或不挂牌,等等。新出现的“四风”问题,可谓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四风”转入隐性和变异,具有发现难、认证难、取证难的特点,增加了打击的难度,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增强各项举措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加强对“四风”问题新形式新动向的研究分析,找准问题根源,从源头上加强防范,堵塞各种漏洞。要进一步强化常态巡查,强化全方位、立体化、全时段的监督检查,发挥好组织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特别要紧盯重要节点、重要部位、重点人群,让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原形毕露,暴露在阳光之下。对有关违纪违规问题要坚持露头就打,做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以执纪问责保持应有的震慑效应,倒逼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要增强法治思维,推进制度创新,不断结合新的实践完善各方面的的制度规范,用严密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巩固作风建设的良好态势,防范和遏制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宫 铭)